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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17-09-04 09:22:00,点击量: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民政部加强养老院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工作部署,深入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和市老龄委《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指导意见》(京老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2017年市民政局工作重点,为确保我市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依规设置、安全规范、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使用管理,推动监管方式科学化、高效化、智能化发展,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存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老机构资质审查和颁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3〕397号)要求,对正在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限期整顿,结合全国养老机构质量大检查时间要求,力争经区政府协调,在2017年10月底前使其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对经过限期整顿后仍缺失设立许可所需要件、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设立许可条件的,统一发放限期整顿通知书,对其中性质严重的要责令停办并由区民政局牵头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二)对全托型服务设施分类推动规范管理。对各区光荣院、给予过财政资金资助的10张床位(含)以上的社会办全托型托老所及本区域未经许可开展全托式服务的10张(含)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进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是对光荣院,由区民政局统筹组织进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审查,对通过资质审查的,颁发统一编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是对托老所。正在运营并享受过政府补贴且已取得法人资质的全托型托老所,依照现有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体系进行转型改造。原则上,面积在1000㎡以上的,指导其改造升级为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面积在100㎡-1000㎡的,指导其转型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面积在100㎡以下的,指导其以合作方式成为养老照料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外设功能区。

    针对未享受过财政补贴且已经开展了全托式服务的设施,指导其取得相应法人资质,对符合相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按程序予以规范整顿,纳入统一监督管理范围。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或拒绝接受民政部门指导建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于2017年10月底前统一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其经营处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整改不到位到期予以关停,并妥善分流安置老年人。

    (三)加强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的应用。凡养老服务设施在取得设立许可或申请政府资助时,必须由各区民政局联系市民政局技术支持公司免费安装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及相关前端辅助性信息录入系统。各区民政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投资或运营主体自行研发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必须与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管理数据互传对接和相关信息链接。在服务对象、服务人员、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开展辐射或延伸性服务等基础性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实时进行填报修正。

    一是强化信息动态更新。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全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驿站的运营补贴、辐射或延伸服务补贴等市级政策性资金补助,直接调用管理平台数据为依据进行拨付。各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信息系统数据的日常核查,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核报上一年度下半年服务数据;每年7月底前核报当年上半年服务数据。市民政局引入审计机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填报数据的准确率、及时率和各区民政局的审核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数据应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与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挂钩,平台录入的数据直接与建设资助、运营补贴、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补贴、辐射居家服务补贴,以及享受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和税费减免等政策挂钩。

    三是强化质量监管。凡是未按要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或者填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不报慢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一律不得参加各类涉老服务质量评定和奖励评选,已经评定为星级机构的予以撤销。凡是发现未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准确录入相关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视情停止该养老服务设施享受相关政策6个月。导致优惠政策不能及时享受的,由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自行承担责任。其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各区民政局要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并将养老服务设施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本市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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