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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添加时间:2017-03-06 09:35:00,点击量: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2017年3月6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全国首部居家养老地方性法规。条例共22条,分别从概念界定、服务内容、操作办法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一、出台背景

    传统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由家庭成员提供。随着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迫切要求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北京市提出9064养老服务模式,即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的协助下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机构集中养老。北京市十三五规划明确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十三五养老工作重点。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二条,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和概念界定(第1-2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这里的家,不仅包括老年人居住的家,还包括所在社区。解决96%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条:概念界定。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二部分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第3条)。

    包括八个方面的服务。涵盖物质生活、健康生活和精神生活。

    (一)用餐服务: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检、医疗、护理、康复;
      (三)家庭护理服务:失能老年人;
      (四)紧急救援服务: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
      (五)日间照料服务: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

    (六)家政服务: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
      (七)精神慰藉服务: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文化娱乐服务。

    第三部分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第4-9条);

    养老既是老年人家庭责任,也是政府责任,更需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参与。当前面临“单靠政府包不起,单靠家庭买不起,单靠企业赔不起”的困局,需要建立多方共同参与。

    一是家庭责任。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二是政府责任。保基本、制定政策、资金投入、行业监管。

    1.市、区政府责任。(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街道、乡镇政府责任。(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3.村居委会责任。(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是企业和社会组织责任。企业和社会组织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力量,但面临着整体水平低、龙头企业少、品牌化、专业化不足等诸多困难。条例规定,政府要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部分确立了系列保障制度(第10-18条);

    一是新旧小区均要配置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二是鼓励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社区养老设施。市、区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三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四是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五是规定了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指导服务;提供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和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双向转诊等服务;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六是方便老年人到社区医院开药。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七是对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进行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八是对特困老人进行补贴。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九是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设。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同时规定,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第五部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以及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第19-22条)。

    第19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第21条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22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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