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要求,结合房山区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开展等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把实现和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法神,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源头预防,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民政部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试点工作机制。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护工作,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
(四)分类引导、注重实效。采取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的方式开展试点,根据试点单位各自特点与需求,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统筹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发挥试点单位的辐射和示范作用,逐步拓展试点工作内容和区域。
三、试点单位和工作对象
(一)试点单位
结合房山区实际摸底排查情况,在摸清困境未成年人底数,明晰典型困难家庭的基础上,选择良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其他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对象
1、因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2、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3、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4、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5、其他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需求,探索构建家庭、学校、社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履职尽责、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与服务网络。发挥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区儿童福利院)福利服务功能,转型升级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站保护功能,加快乡镇(街道)儿童福利工作站等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村(居)委会儿童福利督导员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职能,加强与社工师事务所等专业社工机构合作力度,鼓励社会志愿者和义工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二)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
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对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各类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排查摸底,建立专业服务台账和档案,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处于危机状态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动,为受虐待或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介入和及时庇护服务,帮助他们摆脱危机状态。
(三)加强监测预防工作
组织乡镇(街道)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社工师事务所介入方式,指定专业社工负责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
(四)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
根据本地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区域内实际情况,构建上下衔接和统筹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层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有效整合资源。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五)做好与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衔接
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儿童福利分类保障制度范围。为重残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和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长期失联)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低保、低收入)家庭儿童发放不同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对重残儿童叠加发放家庭护理和营养补贴,对重病儿童叠加发放医疗康复和营养补贴,为全区所有0-3岁户籍婴幼儿统一购买重大基本和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全面夯实儿童福利保障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因病、因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现象发生。
四、单位职责分工
为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成立“房山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综治办、区委宣传部、区社工委、区公安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教委、区团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和区人民法院和试点乡镇(街道)政府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民政局
1、承担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定期通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情况。
2、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做到“发现一人、救助一人”。加强与县域外相关救助机构的协作配合,做好外埠流浪未成年人和本地外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接送返乡工作。对本县户籍、需要临时救助庇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在县救助管理站及时提供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督促指导其家庭和监护人开展有关儿童福利分类保障政策项目申报。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依托社会工作者、会同试点街镇共同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制度,对试点街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监护情况与需求评估。
(二)试点乡镇(街道)政府
1、协助民政部门落实各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措施。
2、会同民政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制度,对试点街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台账式管理,开展监护情况与需求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
3、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儿童福利工作站、社工事务所等区域性机构和组织,确定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务,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补贴申请、临时照料、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
4、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通过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
(三)区综治办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本县户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现象严重的进行督导检查。
(四)区委宣传部
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及相关工作、典型事例宣传力度。
(五)区社工委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搭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智能化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平台。
(六)区公安局
1、加强社会面巡视救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独自流浪的未成年人应及时护送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其中6周岁以上、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护送至市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与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共同乞讨的流浪未成年人,护送至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进行身份甄别。
2、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3、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人员信息核实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通过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实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并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七)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加强市容环境执法,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中发现的或求助的独自流浪的未成年人应及时护送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其中6周岁以上、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护送至市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与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共同乞讨的流浪未成年人,护送至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进行身份甄别。
(八)区教委
1、指导学校建立在校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生上述情形,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尽快将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监护人和村(居)委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健康成长。
2、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告知未成年人遭遇困境后的救助渠道,为受虐待或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庇护。及时安排本县户籍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中等教育,并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
(九)区团委
会同试点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能力,改善成长环境。
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区妇联
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
(十一)区司法局
1、指导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2、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帮扶工作。
(十三)区卫生局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进行及时救治;指导和帮助救助站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十四)区财政局
1、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会同民政部门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补助制度。
3、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五)区残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十六)区人民法院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
五、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建立台帐(2014年6月-7月)
加强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局会同试点街镇,组织社工机构、村(居)委会共同摸排困境未成年人状况。摸清区域内常住人口中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情况,建立分类台账。
(二)实施阶段(2014年8-12月)
在排查基础上,民政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分析、评估帮扶需求,有针对性的对每个困境未成年人逐一制定可行性帮扶计划。
1、对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对其流浪史进行总结分析,评估以后再次流浪的可能性。村(居)委会指定专人随时与本人、家长、老师、学校沟通联系,请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对其本人进行教育帮扶。
2、对智障、精神异常未成年人
对其分析病情,评估走失或流浪的可能性。村(居)委会指派专人或小组进行不间断监护,请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其他爱心人士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替代教育。
3、对失学、辍学、逃学未成年人
分析其原因。村(居)委会组织专人或小组对本人进行劝谏教育,与其家长沟通,请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对其本人和家庭进行帮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本区及外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指导学校对返校流浪未成年人给与特别教育,由学校安排心理老师、班主任或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心情疏导、个别教育辅导,帮助其尽快融入校园。
4、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未成年人
分析原因,评估需求。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范围,因其它原因造成临时无监护人的,动员其他直系亲属临时监护。村(居)委会指定专人、小组和请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对监护不力的监护人做经常性的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司法等部门介入,共同做监护人的思想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2月)
总结前6个月的工作情况,民政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再次联合分析、评估帮扶需求,坚持好的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思路,调整对每个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计划。结合试点目标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单位和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
(二)加强专业社会力量
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等多种方式,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帮扶、保护,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范围、定位和思路,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体架构和基本模型,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
办公室电话:69370394
邮箱:fsjzzlx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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