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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通知
    北京市房山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03-01 02:23:00,点击量: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目的

    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政府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也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年检为进一步确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考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等级评估认定等提供依据。

    二、年检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按照法规相关规定,接受2017年度检查。

    三、年检方式及要求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电子年检,采取数字认证和电子签章的申报方式。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bjsstb.gov.cn)填报年检材料并上传审计报告电子文档。

    (三)2017年7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不需要出具和上传审计报告。

    (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上述时间节点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对2018年5月31日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年检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69370206    69370238

    网站技术咨询电话:57702509-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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