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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清真)项目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11-10 02:25:00,点击量:
     
     

         各区民委(宗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清真食品服务保障少数民族群众民生需求能力,加强清真食品行业规范化建设,服务好首都核心功能,切实做好2018年度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清真)(以下简称清真专项资金)的项目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05〕181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将2018年北京市清真专项资金项目征集、组织、评审、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保民生、促发展的作用,着力解决“清真不便、不真”问题,着力加强清真食品行业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能力。

    公开征集、择优扶持。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传统工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8年我市清真专项资金项目。凡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符合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和特色化发展方向,符合本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单位均可申请,优先扶持在促进清真食品网点合理布局、清真食品企业产能提升、清真食品行业规范化经营、保护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工艺等方面发挥作用大、实际效果好的项目。

    市级统筹、区级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全面交由各区负责。市民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各区评选推荐的项目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将相关资金划拨至各区,由区财政直接拨至项目单位。鼓励各区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扶持内容

    2018年清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具有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项目建设。相关项目应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不在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禁限之列。

    (一)促进清真食品网点合理布局。重点支持在机场、火车站、公交总站等大型交通枢纽或4A级以上景区等重点区域内新增网点建设。

    (二)加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保障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品质。扶持清真食品企业装修改造、添置设备、扩大规模及科研开发项目,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添置设备、扩大规模及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企业加强直营连锁、配送中心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项目时限

    重点支持2016年后开始建设并在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兼顾扶持目前已启动并确定2018年一季度前完成的项目。项目征集时间截止到2018年3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审核及监管工作应由民委(宗办)、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区民委(宗办)、负责从服务民族工作、服务少数民族群众方面,把好项目的选择关、监督关,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把好项目资金安全关,抓紧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跟踪反馈项目执行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市级考核工作。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积极配合做好评审考核、资金拨付、材料存档等工作。

    (三)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将专项资金列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9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区民政局:张  淼    电话:693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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