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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添加时间:2016-06-05 04:20:00,点击量: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使依据

    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暂行办法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

    办理部门

    社团办

    办理地点

    房山区民政局8412房间

    联系电话

    69370206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事项

    法定期限

    21天

    承诺期限

    21天

    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向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必须载明:1.法人基本情况;2.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3.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单位设立的目的、意义和业务范围;5.可行性论证;6.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7.筹备的基本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3.需要前置审批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执业资格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许可证;

       4.章程;

       5.验资报告书;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合同、租赁协议;

       7.安全责任制度;

       8.建筑合格证;

       9.消防意见书、平面图;

       10.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

       11.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政治面貌)。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1.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进行说明,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当面退还。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查后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到申办单位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填写《实地勘察表》。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4.发证。对准予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予以公告。

       5.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成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印章进行备案。

    办理流程

    监督电话

    6937021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申请,根据需要予以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申请,根据需要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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