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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恢复改正民族成份
    添加时间:2016-02-05 04:14:00,点击量:

     

    事项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恢复改正民族成份

    行使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民族科

    办理地点

    良乡西路10号

    联系电话

    69370207

    办理材料

       一、公民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人父、母民族成份证明。其中包括村(居委会)、镇政府民族成份证明信(依据父或母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注明本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本市常住人口户口卡;父母在外地的提供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现役军人提供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2)申请人本人书面申请书。申请人不满18岁的,由父或母写申请书并父母同时签字认可。

       (3)到变更、恢复民族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民族宗教办公室进行审定。符合审定标准者,为申请人开具审批证明。

       (4)变更、恢复民族的申请人持审批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恢复手续。

    办理流程

     

    监督电话

    693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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