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补发婚姻登记证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法定期限
当场办理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
联系电话
69370244
服务表格
补发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场打印
常见问题解答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法定假除外)。
监督电话
本局电话:69370215,市局电话:65395711、65395712。
在线办理链接
无
权力运行流程图
{绘制A2表作为附件附后}